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

專利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新型專利部份做了重大修正,新型專利將改採“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專利審查官不做先前檢索以及不對“專利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進行審查,縮短審查速度以早日取得專利權,一方面爲考量審查時間宂長對於產品生命週期較短之技術不利,另一方面考量到世界各國如日本、德國、韓國及中國大陸…等專利制度,於新型專利部份都已改成 “形式審查”,何謂“形式審查”?其實“形式審查”與“程序審查”並非相同,“程序審查”是審查申請專利之文件是否齊備以及呈現書表格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形式審查”則是對於新型說明書的揭露形式判斷是否滿足“形式要件”,只要說明書記載之事項符合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細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也就是僅須判斷說明書或圖式之揭露事項是否有明顯瑕疵,對於申請書中所載明之新型技術特徵,毋須判斷該創作是否明確且充分,亦無須判斷該創作能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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