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專利&改良專利                 

我國專利的種類有發明、新型及新式樣,但依專利的內涵又可區分基礎專利與改良專利,所謂基礎專利就是前所未有的且具開創性的發明,而所謂改良專利就是與基礎專利的相關發明,其猶如站在巨人肩膀上所做的發明,以讓該發明更臻完善及實用;例如愛迪生發明電燈泡來照明黑暗,就有人發明在電燈泡上裝設一個燈罩來產生聚集光束的效果,而這個燈罩就是改良專利。

    又,基礎專利與改良專利之間會衍生一個專利重要概念,也就是如改良專利的內容涵蓋到基礎專利,就形成所謂的再發明,而再發明的專利權人要實施此專利,則必須要徵求基礎專利權人的同意才行,所以縱使擁有專利權,且依照自己的專利加以實施,仍然有可能利用到他人的專利而造成侵權。

    故,改良專利的實施就會有兩種情況,一是侵害基礎專利,此時除非基礎專利權人的授權或彼此兩者之間的交互授權合作以互蒙其利,不然無法實施此改良專利;二是因無侵害基礎專利而可以實施;這也就是說改良專利未必全是再發明,而再發明一定是改良專利。

因此,雖說現今科技發展至今已甚難產生基礎專利,而大多以改良專利居多,但仍然不能太小看改良專利,例如已流行的ipod,雖是美國人首先發明,但在台灣則許多各家業者則競相開發其相關周邊商品,如喇叭、皮套等,也搭上這股風潮,也為各家業者帶來許多利益,所以不管是基礎專利或改良專利,只要能賺錢的專利就是好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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